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学校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校园网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学校校园网络管理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网是全面提高学校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托和基础设施,是为学校教育及科研建立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国际计算机网络互联,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单位与教职工、学生个人。
第四条 校园网是包含教学、科研、管理和图书情报等方面的综合应用信息系统,同时是一个包括数据、语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处理和通信综合业务数字网络,对内形成教、研信息高速公路,对外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高速联接。
第五条 校园网的管理执行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办公室,学校其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配合信息化办公室做好校园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接入单位和个人须与信息化办公室签署校园网用户协议并备案。各接入单位须设立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八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所有用户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侵入情况。
第十条 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学校及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和已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局域网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建设在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下,由信息化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网络管理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校园网、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方案;
2.负责校园网至因特网出口线路的规划、申请,负责与信息接入商的技术协作和信息沟通,保障校园网络稳定畅通;
3.负责校园网规划设计、主干网络设备管理和网络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安全运行;
4.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
5.负责运用安全设备和技术手段,防范联网运行中的泄密行为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6.负责查杀主干网病毒,监测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如发现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及校园网安全等违法行为,须及时上报学校、上级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
7.定期举办网络技术应用培训和网络安全讲座,提高全校用户的网络应用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
8.负责校园网、设备、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机构负责本部门网站建设及信息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本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各部门与信息化办公室签署《校园网用户协议》;
3.各部门网络管理员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IP地址及账户信息;
4.负责本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本部门网站、专题网站信息发布,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发布。
第三章 校园网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网络联网设施管理
校园网主干网(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线路、中心交换机、服务器、拨号通信设备、主节点交换设备、端口模块等)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接入单位、部门内部局域网由各接入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驳接网络线路或设置任何网络设备。
校园网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务活动。学校内所有单位、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校外网络或互联网建立专线连接;如需要与校外网络建立专线连接,须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用户不得自行拆卸和破坏属于校园网的任何设备,不得私自占用网络设备运行空间。任何个人损坏、割断校园网络光纤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IP地址资源与联网端口管理
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化办公室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铺设局域网联网端口的实验实训场所、办公室、教研室、宿舍等,每个联网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联网端口。
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一个端口连接多台计算机的,须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审批,
分配指定IP地址。用户应保护联网端口,自行登记和保存IP地址,以防他人冒用,便于重装操作系统时重新设置上网参数。
第十七条二级域名管理
学校各单位、部门均可申请本单位、部门二级域名,域名格式统一为:×××.hnuahe.edu.cn(×××表示二级单位名称)。科研团队或个人申请二级域名服务的,应先由本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可私自申请国际域名。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服务器的单位,须向信息化办公室申请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提供的信息仅限于学术交流和教学科研,对于违反规定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络内设立Web或与论坛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部门所属服务器及其信息发布须有专人管理,采取有效身份识别、安全审计措施,严格审核上网信息,建立用户访问日志记录。凡发布信息原稿需归档保存一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随时核查。
第四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和各接入单位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校园网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审核。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网络上有违规或有害信息,应立即向本单位网络管理员或直接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进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严禁上网发布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和学校机密等方面的涉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五章 运营商接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网络运营业务统一管理。在校园从事网络运营的服务商,须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及收费许可,由学校统一签订运营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园范围内提供有线、无线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公司及相关组织发放《网络备案许可证》,核定所提供网络运营服务及建设范围大小。对《网络备案许可证》实行年度备案管理或周期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运营商在提供服务和施工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校内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 校园网运营服务商须遵守国家及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配备网络安全管理设备,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提供网络运行日志,实行上网实名制管理,统一纳入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体系之内,共建共管。
第六章 校园网用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接入校园网内的各级单位和个人均为校园网使用用户。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有权享用校园网平台上的共享信息资源,有权通过出口线路访问因特网资源。
第三十条 校园网用户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政策及法规。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须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和网络用户行为规范。校园网上开设的网络服务用户账号仅为提出该项网络服务申请的个人用户所拥有,严禁将用户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用户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保护好账号和口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设备、网络工具或软件技术等对他人账号及口令进行侦听、破解和盗用IP地址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资源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其主要包括:
1.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
2.传播计算机病毒;
3.泄漏学校、部门、个人网络账号及密码;
4.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
5.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6.占用别人IP地址和校园网保留地址,盗用他人上网账号;
7.利用黑客扫描、监听等软件刺探校园网和互联网其他机器信息,特别是用自动机扫描服务器和端口;
8.破坏校园网络资源设备。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和用户一律不得另外开设代理服务器。
第七章 校园网维护维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园网专线接入,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管理维护。信息化办公室须定期对所有接入专线进行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五条 校园网主干网(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线路、中心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等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接入单位的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则由各接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校区楼宇内的网络联网设施均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其安装、维护、维修由信息化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擅自拆装。各部门不得私自变更主干网设备或侵占网络设备间。
第三十七条 办公网络及设备维护以网络和电话报修为主,在工作日内维修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因特殊情况无法现场解决的,应解释原因并约定解决时间。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对危害到网络运行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限期整改,否则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者,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2.利用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的;
3.查阅、复制或传播淫秽、色情资料的;
4.对已发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误时间迟报的;
5.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校政〔2017〕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