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信息化建设,加强校内数据流通,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集成,消除学校各部门数据共享的技术和管理障碍,保证数据的权威性、一致性、安全性以及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学校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系统数据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实现信息系统数据的集中管控,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的利用效率,提供安全、完整、统一的数据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第三条根据学校各类信息化业务数据的使用情况,建立学校数据管理体系,提出数据发布、数据授权使用等流程规范及管理标准,旨在实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数据环境,将学校各类数据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实时性、有效性和高效使用,解决信息孤岛、数据的不一致性等问题。
第四条 本标准所指数据是各类信息系统所覆盖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业务数据、网站数据、教学资源(含多媒体视频、图片、课件等)、用户服务支持系统产生的数据。
第五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是指对数据进行采集、录入、运维、存储、归档、应用过程的管理以及制定数据标准、数据安全策略和实施数据审核。
第六条 数据分类及生产部门
数据分类:人事管理类、科研管理类、教学管理类、学生工作管理类、资产管理类、财务管理类、体育卫生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其他类等。
数据生产部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后勤处、基建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等。
第二章 数据管理架构
第七条信息化办公室应建立统一数据处理平台,用于存储各应用系统数据交换所需的数据信息,并通过数据交换功能获取应用系统权威数据,再根据需求定期下发到其他数据使用部门的应用系统。
第八条 数据管理架构包括数据管理部门、数据生产部门、数据使用部门三部分。其数据交换流向如图所示:
第九条 数据管理部门职责
1.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数据处理平台的建立及管理,根据全校应用系统的数据需求,规划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各种异构数据源统一起来,对外提供统一的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2.对全校范围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各类数据对应的权威数据生产部门。
3.建立全校的数据标准,确保校内所有应用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便于各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十条 数据生产部门职责
数据生产部门为权威数据单一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维护、发布、备份和归档。数据管理部门存储的数据用于其他应用系统交换和共享要求如下:
1.数据生产部门应遵循学校发布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信息编码标准》进行数据编码,例如学号,教职工号,单位编码等。
2.未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信息编码标准》中规范的数据,数据生产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标准(字典表),例如专业代码、项目等级代码等,信息化办公室将统一修订。
3.数据生产部门不再向数据使用部门直接提供数据,由数据管理部门统一提供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第十一条 数据使用部门职责
1.信息化办公室为学校各单位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数据使用单位不得将获取的数据传播给其他部门或个人使用。
2.学校数据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数据使用单位有义务对数据进行保密。
3.对于可公开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应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数据的使用权。对于不宜公开的数据,应经该数据生产部门同意后,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信息系统数据获取申请表》。
第三章 数据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数据生命周期主要包括生产、处理、存储、应用、归档和备份,对各个环节的精确管理可确保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 对数据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应遵循“谁生产的数据,谁负责维护”原则,并保证数据的质量,即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等。使用数据单位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数据生产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部门在数据提供内容确定、数据交换接口完成后,若用于交换的源数据结构或内容需要变更,须提前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以避免发生数据混乱,造成数据使用部门的服务异常。
第十五条 数据使用部门对于从数据管理部门获取的基础数据,只能进行共享、引用和衍生数据,不能增加、删除和更改。
第四章 数据交换授权标准
第十六条 数据交换共享原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涉密数据及学校隐私数据外,其它数据原则
上应允许校内各单位在其业务和管理范围内使用,并纳入学校数据中心统一存储、传输、检索、应用与分析。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数据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负责数据交换的实施与授权管理工作。数据生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数据使用单位的数据使用授权申请,数据生产单位也可授权数据管理单位代为进行数据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应用系统数据应与学校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交换,学校数据中心负责汇总校内各类应用系统数据并分发给所需的系统。凡是学校数据中心涵盖的数据,申请者不得向数据生产单位直接索取,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管理数据交换平台及其监控平台和日志系统,及时发现、解决数据共享交换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数据管理架构中各职能部门的数据管理人员须签订《数据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