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实名制上网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实名制管理办法》《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校园网用户管理,包含龙子湖、英才、北林三校区的各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的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用户及账号管理。
第三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有义务接受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基于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用户上网行为监控与上网记录查询,主要包括对校园网用户网络流量进行监控;对校园网用户浏览网站、访问微博、论坛等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对所有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络行为进行监控。
第五条 加强隐私保护。尊重用户个人隐私,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随意公开用户的有关信息,不得随意查询、公开用户的上网行为。
第六条 学校所有部门和个人禁止私自架设供外部访问的应用服务器。如确实需要,须由使用部门与信息化办公室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到学校中心机房,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使用部门负责在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七条 用户可登录“用户自助服务系统”查询上网明细,若发现自己的账号使用情况存在异常,应立即通知网络管理人员予以处理。用户应当定期更换密码,防止被盗用,因盗号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用户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用户须遵守以下承诺:
1.不利用校园网及校园网资源进行非法活动。
2.不通过非法手段干扰网络数据传输,不破坏网络安全。
3.不在论坛、博客、BBS或留言簿发表任何非法或敏感信息。
4.遵守邮件服务规定。
5.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6.不利用网络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7.不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信息;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信息;
(10)发布商业广告行为的信息;
(11)利用校园网进行宗教传播活动。
第九条 用户不得运行影响校园网系统正常工作的程序、进程等,以免给网络或服务器带来严重负荷,影响网络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 用户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使用和运行无合法版权的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在上班时间不得使用校园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网购、炒股、打游戏、看电影等。
第四章 账号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用户入网登记制度。校园网用户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使用校园网,需由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工号、学号开通入网账号。
第十三条 入网账号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1.校园网总管理员:由信息化办公室指定,并提供总管理员
账号。总管理员负责全校各二级部门账号使用监管、异常处理、异动调配,依规复查相关日志记录。
总管理员密码由总管理员负责设定,需符合以下规则:密码须使用复杂组合,字母、数字加通配符;密码长度须大于8位;每3个月须强制更换;新更换密码不能与前两次密码相同。
2.部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人员账号管理,按照“一人一号,专人专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该账号下的所有上网行为负责。部门管理员应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并适时进行密码更换,不得将账号密码转交、转借他人使用。
3.师生个人账号:由学校统一分配,个人应慎重保管,并设定安全密码,不得将账号密码转交、转借用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及教学实训软件管理员,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自管自查,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及系统数据安全。
第十五条 实行账号注销制度。对3个月没有活动记录的账号,系统自动注销。教职工因离职、外调、退休及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校园网账号的,由信息化办公室根据人事处相关文件对其账号予以注销。学生因退学、毕业及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校园网账号的,由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学生工作处相关文件对其账号予以注销。对于已注销的用户,如需再次使用校园网,须重新履行入网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账号管理。各业务部门、院部因业务需要,包括柔性人才引进、外教、临时用工、访客等,需使用临时入网
账号的,由所在部门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园网临时用户入网申请表》,并签署《网络安全责任书》。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开通账号,确保一人一账号,并授予指定期限的网络访问权限,超出有效期的,系统自动注销用户账号。
临时账号的上网行为由具体使用人负责,所在部门负监管责任。申请人提前离职、离校的,申请人或所属单位应及时通知信息化办公室注销其个人账号。用户因离职、离校未及时销户所产生违反互联网规定的行为,将通报并追究该用户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校内实验实训场所使用校园网,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分配IP地址,每位学生需实名制认证登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应认真遵守本规定中的用户承诺,如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园网用户管理规定》(校政〔2019〕83号)同时废止。